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王銀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二九二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一四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及同年七月十九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簽名欄關於「審判長法官鄧希賢、法官楊佳祥、法官陳金虎」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鄧希賢、法官徐文瑞、法官陳金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延長羈押裁定及同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撤銷羈押裁定,原本法官簽名欄均係載稱「審判長法官鄧希賢、法官徐文瑞、法官陳金虎」,是該等裁定正本法官簽名欄關於「審判長法官鄧希賢、法官楊佳祥、法官陳金虎」,顯係「審判長法官鄧希賢、法官徐文瑞、法官陳金虎」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鄧希賢、法官徐文瑞、法官陳金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徐文瑞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建新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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