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三年十二月月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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