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丑○○
亥○○戊○○丁○○寅○○原名 黃鳳春 .黃玲芬子○○宇○○庚○○原名 黃良品 .丙○○地○○戌○○癸○○天○○酉○○申○○巳○○甲○○○辰○○卯○○己○○黃○○玄○○宙○○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 律師
梁裕勝 律師被告辛○○
壬○○乙○○未○○○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訂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徐福晉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