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4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雅琦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4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