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九號
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 周靜儀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六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其期日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庭
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