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六九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戚雅 各建築師事務所│華信商業銀行信義分│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貳萬伍仟叁佰伍拾│A0000000│││││行││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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