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雲祥福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速偵字第5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雲祥福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至第11行關於「嗣於100年11月15日上1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
10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雲祥福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
1項第3款、第4款所為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被害人住居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3款、第
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再被告雖同時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2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行為態樣,是被告前開同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係違反數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純一罪,僅應論以一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為足,均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未遷出、遠離被害人即告訴人 陳玉滿 前揭住所,所為誠有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酌被告居住之期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第4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5333號被告雲祥福男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36巷14號居臺中市○里區○○路140號5樓之1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雲祥福係陳玉滿之前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因雲祥福於民國100年5月3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36巷14號住處,曾對陳玉滿實施家暴行為,經陳玉滿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13日,以100年度家護字第77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雲祥福不得對陳玉滿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應於10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前遷出臺中市○里區○○路36巷14號住處,且遠離上開處所100公尺以上。詎雲祥福於100年10月14日接獲上開保護令後,竟未遵守於上開期限內遷移上開住所,而違反上開法院裁定之保護令。嗣於100年11月15日上11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
二、案經陳玉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雲祥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玉滿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77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保護令執行記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及警方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雲祥福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4款之罪嫌。又被告違反前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雖有2款,惟其違反者乃同一之保護令,應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檢察官李善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芹恩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4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