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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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為利本院進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原告應依據本院通知進行本件地上物價值之鑑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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