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於94年7月7日移送執行,於民國97年3月4確定後,於94年1月11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89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7年1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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