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4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佩茹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佩茹戶籍地址為新北市樹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