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士隆 以上上訴人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7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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