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0號上訴人即被告紫竹寺法定代理人 林仰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雲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