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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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2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44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4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謂被告林威與告訴人 陳雅琦 前為男女朋友關係,2人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8日因故分手,林威因先前曾目賭陳雅琦疑似拿取陳雅琦當時住處(位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1)同棟公寓住戶之物品,欲藉此造成陳雅琦困擾,而基於侵入住宅犯意,於同年月
18日某時許,乘陳雅琦前揭住處公寓1樓大門未關之際,無故侵入該處公寓1樓,並在電梯內張貼含有「竊取侵占之人當初向本人謊稱已交由新北市警局招領,如今本人向新北市警局查證,當初並未有人持筆電及單眼前去招領…」等內容之告示(有關被告林威所涉犯之妨害名譽部分,業經該管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嗣陳雅琦返家後,在電梯內發現上開告示,查悉上情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上開行為,聲請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
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徵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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