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優美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及其變更事項登記卡。
二、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其變更事項登記卡。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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