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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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金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金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莊金村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附表:
受刑人莊金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9日│99年5月19日往前回│100年4月2日││││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42、2445號│偵字第1842、2445號│偵字第17782、2060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22│99年度上訴字第2222│100年度易字第336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100年11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87│100年度臺上字第187│100年度易字第3366││判決││5號│5號│號││├────┼─────────┼─────────┼─────────┤││確定日期│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21日│100年12月26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5311號│執字第5311號│執字第3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