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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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在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一年訴字第四0八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定有明文。又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九號詐欺罪一案提起公訴,依該起訴書之事實所述,其犯罪地係在屏東縣○○鎮○○路○○○號,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就本案有管轄權。惟聲請人就本案聲請移轉管轄之理由為其住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與屏東無地緣關係,而屏東與桃園相距甚遠,往來不便,聲請將其案件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云云。其上述理由,核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