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2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 律師右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乙○○之住址:「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郵寄通知,經寄存送達後,以逾期為由退回,而未送達,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確實住址,並附其最新戶籍謄本及入出境紀錄等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 王立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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