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7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
丁○○右當事人間因贈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