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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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壹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莉光 即臺北市私立築藝創造力文理美術
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