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素真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
  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4,7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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