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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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忠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炫評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2,4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