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568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黃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與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暨約定書,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嗣聲請人
承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聲
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