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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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建銓
       陳俐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俊文 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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