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被   告  姜敏雄
       江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新社福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幽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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