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89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被   告  王呈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
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