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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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劉育宏
被   告  林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其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6日,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橋下重慶路口時
,追撞原告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
稱B車),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0,100元(其中
零件5,800元、工資2,300元、烤漆2,000元),且有營業
損失5,100元(計算式:1,700×3=5,100),共計1萬5,200
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且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LINE對話
記錄、車損照片及被告健保卡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基此,
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復費用
,應屬有據。而據上開原告所提之估價單,修復費用為1萬
0,100元(其中零件5,800元、工資2,300元、烤漆2,000
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
用,應予扣除。茲查,B車係於104年2月15日出廠使用(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
定為該月15日),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附卷可稽,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營業小客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
之四百三十八,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
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
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5年7月26日,B車已使
用1年6月,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
扣除折舊之後,應以2,546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
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2,300元、烤漆2,000元,合計為
6,846元。
(二)至原告請求營業損失5,100元部分,原告未舉何證以證明B
車因進廠修復而有3日無法使用之損失,且其每日營業損失
為1,700元之依據為何,亦未提供相關證據供參。是原告此
部分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84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經駁回之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亦經原告聲請假執行,
惟僅為促使本院職權宣告,不另為准駁,此外,本院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
450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
││折舊金額│折舊後金額│
├───┼────────────┼─────────┤
│第一年│5,800×0.438=2,540│5,800-2,540=3,260│
├───┼────────────┼─────────┤
│第二年│3,260×0.438×(6/12)=714│3,260-714=2,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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