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司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煥宏 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盧煥宏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
償,詎相對人盧煥宏為避免遭強制執行,將其原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47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與相對人 張愛美 通謀虛偽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張愛美所有
,為此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等所為買賣行為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買賣行為無效,惟聲請人此揭聲明,核其性質係屬確
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故聲請
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係不能調解,是以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