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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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黃慧美
相 對 人 曾靖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向聲請人
承租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地號土地上之
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縣○○鄉○○村○○○路○段○○○○○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訂有租賃契約,依約系爭房屋
之房屋、地價稅均應由相對人負擔,如有違約,聲請人即可
終止租約。詎系爭房屋自100年至103年之房屋及地價稅款
共計95,779元,相對人迄未繳納。聲請人業向本院起訴請求
相對人繳納上開款項,迄今仍未繳納。為此,聲請人乃依法
寄發存證信函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然該存證信函卻因招
領逾期無法送達而退回,為此,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
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地設於「桃園縣○○區○○○路○段
○○○○○號」,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可憑
,聲請人依相對人原住所送達存證信函,因相對人「招領逾
期」而遭退回,此有信封為憑,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相對人前
開住所地轄區警員至該處查訪結果:未發現相對人籍設之門
牌,鄰居表示不認識相對人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
分局105年11月2日楊警分刑字第1050029541號函檢附之查
訪報告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現實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