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紹雅受刑人白永瑞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紹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永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徐紹雅繳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參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於執行程序中者,為受刑人,是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白永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102年6月18日刑保工字第4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影本)各1紙附於執行卷宗可稽。又該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其南投縣○里鎮○○里○○路○○號之住所傳喚,而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南投縣○里鎮○○路○○○號之住所傳喚,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暨報告書2紙、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以上均影本)、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