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8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通選任辯護人王國泰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進通被訴犯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被告業已履行和解條件,且據告訴人 王秋三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告訴人之存摺內頁明細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