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35號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秀英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