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被上訴人 江青樺
HendrikFrijling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 律師
謝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因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與上訴人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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