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4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被   告  吳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0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惟被告欠
費未繳,業經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9月止,被告尚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352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為證(卷
頁),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
具狀表示略以目前失業近9個月,有幼兒須扶養,俟日後有固定
工作,再慢慢償還等語,被告對於欠款並無爭執,堪信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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