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請人 楊瓊雅 律師( 高江河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高江河與被上.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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