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艷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熾菘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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