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83號

原告 林冠良

被告 陳凱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日宣判,惟因原告於112年8月18日提出書狀表達欲撤回起訴,惟因本件已經被告為言詞辯論,原告撤回起訴,應經被告同意始合法,如被告不同意,仍應以判決審結本案,故尚待被告表示意見,本院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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