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83號
原告 林冠良
被告 陳凱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日宣判,惟因原告於112年8月18日提出書狀表達欲撤回起訴,惟因本件已經被告為言詞辯論,原告撤回起訴,應經被告同意始合法,如被告不同意,仍應以判決審結本案,故尚待被告表示意見,本院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