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俾供審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8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
㈠聲請人積欠之各宗債務其原借貸金額、借用期限、清償方式、
目前未償餘額?負擔債務之原因?所借得款項之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
㈡聲請人配偶婚後迄今之工作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
㈢聲請人全戶日常家用開支數額及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㈣聲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現住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
㈥聲請本件更生前三年內聲請人及其配偶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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