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初某日│97.8.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偵字第4924號│97年偵字第368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彰簡字第997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實├──────┼──────────┼──────────┤│審│判決日期│97.9.17│97.12.25│├─┼──────┼──────────┼──────────┤│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彰簡字第99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13│98.3.26│├─┴──────┼──────────┼──────────┤│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執字第7753號│98年執字第2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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