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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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施詔丹 相對人即債務人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玖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壹角柒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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