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66號
原   告  李進億
被   告  鄭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東石鄉港口村蚶子寮23號之1,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即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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