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温峰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瑞豐 間履行買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