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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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64號
原   告  莫澤林
被   告  屠頌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8日
由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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