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36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81號),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前段所明定。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6年12月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之理由,爰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