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20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楊尚賢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趙立偉 律師 楊一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4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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