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向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終結,此有被告之撤回上訴聲請書附於刑事卷可稽,是被告被訴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於本院既已因撤回上訴而終結,則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法官陳榮和
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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