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呂阿玉
被   告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和解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經查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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