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郭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1,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