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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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期富 選任辯護人 洪仲澤 律師(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具狀解除委任)
邱敬瀚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經本院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依職權及依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如下:
主文張期富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張期富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延長羈押部分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期富(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作成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其中所處不得易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111年10月27日受理移審並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111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至112年1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於112年1月27日及112年3月27日分別為第一次、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12年5月26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通知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被告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有卷附各項事證可佐,且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尚未確定),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三)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重罪,又被告所犯各罪前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1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再被告於案發後曾出國,並經偵查機關發布通緝,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雖辯稱其出國後有回國,而無逃亡意思云云,惟觀諸被告之通緝紀錄所示,被告最早於109年5月底已遭通緝,至110年5月間方緝獲歸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57頁),期間相隔約1年,且其回國原因多端,不能排除其出國時存有逃避刑責之意,亦對其經偵查機關發布通緝之事實不生影響,是被告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復審酌被告吸金之金額甚高,犯罪所生危害甚大,兼衡以羈押處分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及綜合國家法益及社會安全防護之公共利益之維護,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對被告予以繼續羈押,應屬適當並有必要。從而,被告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繼續存在,應自112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具保停止羈押部分被告於訊問時雖以本院已判決,希能回家處理事務等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參酌前揭延長羈押部分之說明,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前揭主張,經衡量後均不影響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又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