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原告詰祥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衍玲 送達代收人 張美慧 被告龍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城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麗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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