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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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魏宏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麗金休閒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3,6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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